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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護照(國外遺失)
    中華民國護照(國外遺失)
    中華民國護照代辦:一般件、快速件
    商品編號: 2609000117325
    規格選項:
    規格
    網路售價: NT$1,800
    商品說明

    辦證須知

    • 此辦證項目為年滿14歲申請者於國外遺失護照辦理
    • 役男【115年度為96年次~79年次出生尚未當兵之男子,含僑民役男】、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申請出境核准

     

    辦證天數:約 12 個工作天(代辦約加6個工作天)辦證費用:TWD 1,800
    入境可停留天數:由移民官決定
    效期及入境次數:以外交部核發為準(請見備註說明)

     

    備註: 為收齊證件後一日開始申辦證照流程
    需要辦理天數為辦證天數加上代辦工作天,不含繳件日及證照寄回指定取件人之日期
    如遇特殊原因,將以服務人員與您聯繫為主

     

    所需資料:

    • 護照D式委任書-直接委託送件 (1份)
    • 護照E式委任書-委託他人送件 (1份)
    • 中華民國身分證正本(1份)
    • 戶籍謄本正本 (1份)
    • 六個月內正面拍攝之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1份)
    • 未婚且未滿18歲者,附上監護人的身分證正本(1份)
    • 外文姓名及別名拼音證明文件正本(1份)
    • 護照取消依法應增列之外文別名切結書(1份)
    • 護照原住民外文姓名及別名確認單(1份)
    • 護照加簽/修正申請書(1份)
    • 國外及港澳遺失護照說明書
    • 護照二次遺失切結書
    • 我駐外館處核發之入國證明書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國登記證
    • 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證件正本
    • 護照放棄沿用僑居身分加簽切結書
    • 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正本
    • 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商品備註

    護照委任書說明

    • 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D式委任書』範本
    • 非本人(申請者或監護人)親自送件,以複委託方式由親屬、同事、同學送件給旅行社辦證,請填寫『E式委任書』範本,並且附上『關係證明』
    • 若申請人為7歲以上未滿18歲且未婚者,可由 -「監護人」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或監護人同意「申請者」自行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 若申請人為未滿7歲或受監護宣告者 -只能由「監護人」委任或以複委託方式送件給旅行社辦證

     

    數位照片電子檔規定

    • 檔案名稱,請註明中文名字跟身分證字號(範例 雄好玩 A123456789)
    • 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或JPEG格式
    • 色彩模式為RGB(需至少24位元)
    • 檔案大小不得大於5MB
    • 解析高度至少需達531像素,寬度至少需達413像素

     

    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注意事項:

    (一)外文姓名跟外文別名之證明文件:

    • 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國內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 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之在學證明或畢業證書。

    (二)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原外文姓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姓名:

    • 音譯之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依此變更者,以一次為限。
    • 音譯之外文姓氏與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姓氏之拼法不同者。
    • 已有第(一)項之習用外文姓名,並繳驗相關文件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驗相符。但不包含我國護照。

    (三)變更英文姓名者(含更改中文名字;變更名與名間、複姓間、配偶姓與本姓間之登載格式),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

    • 變更英文姓名者,如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加於護照內頁加簽頁)方式辦理。

    (四)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不可刪除。但有有第(一)項證明文件之一者,得申請變更外文別名,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請注意:如果舊護照之外文別名放於加簽頁,請務必於換、補發護照時,於委任書之外文別名欄位填寫上『舊護照加簽頁之外文別名』,並於空白處註明『保留加簽頁英文別名』字樣。

     

    申辦護照注意事項:

    1. 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者,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2. 非晶片護照持照人,倘更改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不得加簽或修正,應申請換發新護照。
    3. 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或所持非2021年1月11日之後核發的新版晶片護照護照者均可申請換照。
    4. 具僑居身分者,首次申請護照須加附上僑務委員會核准公函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5. 申請護照換、補發須加附上原已辦理僑居身分加簽之舊護照正本及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永久居留證件及護照加(移)簽僑居身分申請書。
    6. 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
    7. 役男為年滿十九歲之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當兵者,出國須申請備查許可,可於出國前一個月內,於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備查許可。 ◎年齡計算:當年-出生年(例:民國115年-96年次=19歲)
    8. 僑民役男出國須申請出國(境)核准,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或於網站線上申請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境)核准
    9. 身分為國軍人員及替代現役,出國須經服務單位核准出國備查許可。
    ZC1172815 護照 rachelt {"機關辦理天數 (不含假日及代辦寄送作業時間)":["12天","3天"]}